一、为向社会提供优质、高效的心理咨询服务,特制定本制度;
二、对本中心咨询师实行来访者、社会、本中心、本人全面监督;
三、向来访者解释咨询原则,告知来访者权益内容;
四、定期电话或其他方式回访来访者,寻求监督意见;
五、来访者可以以多种方式进行监督,查实违纪更换咨询师;
七、本中心欢迎心理师、心理督导师以及其他人员对本所律师监督;
八、本所聘请社会监督员定期对本中心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;
九、主任、部门负责人应定期对本所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议;
十、主动查找自身的不足,全面提高法律服务水平。